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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3月22日 星期二
工會法三讀 勞工參與工會不得拒聘
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攸關勞工權益的工會法修正案;其中最受到矚目的是未來老師也可以組工會但是不能罷工。
另外也明文規定雇主不能因為勞工參加工會就拒絕僱用或者解聘。
爭議許久的工會法,立法院1號三讀通過,這是工會法從民國18年公布施行以來,歷經80年才做的大幅度修正。如今工會法,和已經完成修法的團體協約法、勞資爭議處理法,三項和勞工權益息息相關的勞動三法,總算正式成形。
工會法三讀的重要內容,包括教師可組工會,但不可罷工,並以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為限;軍人及軍火業員工不得組工會;工會法維持強制入會精神,但無罰則,屬訓示性規定;並新增訂保障勞工權益條款,雇主不能因勞工加入工會,或提出團體協商,而解僱或減薪;工會幹部得與雇主約定會務處理的公假日;還有擔任工會理監事資格,已經取消本國籍限制,外勞也能當選擔任。
現在包括勞工行使團結權,以及勞資爭議仲裁,都有法源,勞委會表示,勞動三法還涉及相關子法配套,將盡速研擬,最快明年就能上路。
工會法完成修法後,勞委會計劃透過全國性質的工會聯合會,輔導旗下單位組成產業工會,以每年20個為目標,以鼓勵組成工會的角度,強化並落實勞工團結權行使。
記者 李曉儒 彭耀祖 台北報導
文章來源: 公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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